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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及范围又有新调整啦!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及范围又有新调整啦!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及范围又有新调整啦!

作者:
来源:
2018/06/21
 
 
  根据本人社发【2018】17号《本溪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8年6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进行调整。
 
  一、住院起付标准
  1.三级甲等医院1000元/人次。
  2.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300元/人次。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为80%。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2万元/人,年调整为6万元/人、年,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3.8万元/人,年调整为24万元/人、年。
  我院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参保人员2018年6月1日前出院结算的按原标准执行,6月1日(含)以后出院结算的执行新标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新增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有新调整
  为进一步保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扩大定点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自2018年6月1日起,调整部分病种统筹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新增帕金森综合症(含帕金森氏病)、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一)部分病种统筹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
  1.糖尿病:
  (1)无并发症糖尿病:限额为100元╱人.月;
  (2)合并2种及以下并发症糖尿病:限额为300元╱人.月;
  (3)合并3种及以上并发症糖尿病:限额为480元╱人.月;
  2.脑血管病后遗症:限额为150元╱人.月;
  3.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为350元╱人.月;
  4.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限额为360元╱人.月;
  5.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为360元╱人.月。
 
  (二)新增两种门诊特殊病种
  新增帕金森综合症(含帕金森氏病)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帕金森综合症(含帕金森氏病)限额为200元╱人.月;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限额为360元╱人.月,准入标准见附件。
 
 
 
 
  复件
  新增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
  一、帕金森综合症(含帕金森氏病)
  1.须提供三级及以上医院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且规范治疗超过半年。
  2.运动迟缓,并具有肌张力增强或静止性震颤这两项主症中的一项。
  3.中年以后发病,病程缓慢、病因不明。
  4.多巴胺能药物治疗有效。
  必须具备上述诊断标准中的第1、2项,并具备3、4两项中一项。
 
 
  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
  手术史在1年之内(自手术之日至申办时),正在应用抗凝治疗;病历中有明确的手术记录。统筹基金支付期限为术后12个月内。